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