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组织的作用,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工作,增强学会的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章程的规定:凡是在财会领域从事研究和实务工作的科研教学单位、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应为区域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社会单位,或由法人授权的下属机构;个人会员应为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从事会计领域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发展对象
(一)全国性会计、财经类社团组织;
(二)地区性商业(商贸)类会计学会组织;
(三)流通领域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设有会计学科的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
(五)在会计教学、科研及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从事相关工作,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六)对本会的发展做过一定贡献的人士。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本学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三)审定合格者交纳当年会费后,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档案资料,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会员单位联络员更换,单位、地址、电话变更等,及时通知本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本学会发提示函;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会员证即自行作废,并在学会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为交纳会费的会员提供期刊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国内外业务交流等服务。
第十三条 除本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在及时掌握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每年针对会计领域改革和发展情况,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单位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作出贡献情况,定期评选优秀会员单位和优秀学会工作者;根据会员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学术活动工作者。对评选出的优秀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会费交纳
第十五条 按学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需向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省、市学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200元。
每年度内针对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对学会工作的特殊支持或贡献情况,适当减免当年应交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9月30日之前,本学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下发《会费交纳通知书》,10月份对尚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进行催交,如本年度12月15日前还未交纳会费的,将暂停其第二年的服务。如第二年再交纳当年会费的,应补交上年会费。
第十八条 鼓励会员单位提前集中交纳一届学会(四年)的全部会费。
第六章 捐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对学会进行捐赠或资助。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将授予名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 月 12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