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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40:43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五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五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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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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