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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40:44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公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九、《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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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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