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析◎
根据8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据此,A酒店调减了这部分加计抵减额,重新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酒店进项税额大,不需补税。笔者提醒财务人员,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要谨慎操作,注意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避免出现操作错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