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China Business Accounting Institute
  • 凝心聚力,务实笃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第九届理事会四次理事会议顺利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学术年会在河南工程学院成功举办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分会成立大会在淮北师范大学隆重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会计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智能会计与数字企业”学术年会在济南隆重举行
  • 2023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论坛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功举办

   学会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12-17 15:39:57 | 4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六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 本法自20007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人才培训

【编辑: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