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China Business Accounting Institute
  • 凝心聚力,务实笃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第九届理事会四次理事会议顺利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学术年会在河南工程学院成功举办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分会成立大会在淮北师范大学隆重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会计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智能会计与数字企业”学术年会在济南隆重举行
  • 2023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论坛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功举办

   学会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12-29 10:56:07 | 1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1871日起施行。201112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法规

   人才培训

【编辑: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