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财会监督决策部署,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有必要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与之相适应。同时,结合评估行业管理现状及发展目标,针对《资产评估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对现行条款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二、修订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加强党对评估行业的领导。
(二)统一评估师管理。
取消评估从业人员的规定,统一评估师管理,提升评估师专业能力,保障执业质量要求。
(三)加强评估机构管理。
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的任职资格、提高分所设立门槛,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
(四)衔接法律法规。
《资产评估法》修订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之间相关内容的衔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增加第四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应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章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
(二)统一评估师表述。为提升评估师的专业服务能力、保障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将《资产评估法》中涉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表述均改为“评估师”。
(三)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为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本次修订提高了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分所设立门槛等内容。
(四)压实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为确保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保障评估师合法权益,本次修订明确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要求其对评估工作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删除“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应通过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无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中“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
(六)明确法定业务执业条件。因法定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本次修订明确了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执业条件,同时,对法定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
(七)修改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考虑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保存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因此本次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明确处罚金额。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就处罚条款与《证券法》规定相适应,明确了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的处罚金额。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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