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China Business Accounting Institute
  • 凝心聚力,务实笃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第九届理事会四次理事会议顺利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23年学术年会在河南工程学院成功举办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分会成立大会在淮北师范大学隆重召开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会计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智能会计与数字企业”学术年会在济南隆重举行
  • 2023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论坛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功举办

   学会动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4:06:51 | 1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链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政策法规

   人才培训

【编辑: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