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各级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应当如何做好新旧衔接?
答:《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经办机构在首次执行《规定》时,新旧制度衔接可能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目前存在部分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未进行全流程核算;二是对于虽已进行全流程核算的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发放待遇时对“委托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明细科目冲减顺序和方法与《规定》不一致;三是存在部分市县级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做法,在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确认“暂付款”等往来科目。上述差异均需要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调整。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规定》的附则中增加了关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将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经办机构财务、业务人员对《规定》的理解与掌握,指导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新旧衔接有序进行。
链接:《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