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9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联合我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框架。长期以来,各级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围、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收入确认基础、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资金账户科目等问题比较突出。鉴于此,我们在总结《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规定》。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规定》的制定工作,我们自2019年下半年起开始了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对代表地区的经办机构核算现状进行了调研,全面摸底现存问题,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在讨论稿的基础上,于2021年初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就体例结构、重点问题等与职业年金基金主管部门、各地经办机构、市场机构等进行了研讨,并小范围内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9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9号),面向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部内有关司局意见,并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组织征求人社系统单位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先后赴中央和北京两家经办机构进行了调研和座谈,进一步印证《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并听取经办机构的具体意见。
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1年6月底,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3份。其中来自部内有关司局2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地方经办机构2份(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反馈意见汇总了其部内相关单位、33家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的意见)、地方财政厅(局)24份、市场机构13份、咨询专家2份。在所有的反馈意见中,10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33份共提出了11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规定》的框架和内容,认为《规定》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各级经办机构对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绝大部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表示赞同,认为《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现状,对目前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满足实务中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反馈意见针对退费及支出追回的会计处理、管理费的会计处理、记账方式下累积单位缴费的信息披露、相关明细科目设置等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近期,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就关键问题与部内相关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代表地区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多次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2021年8月26日,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通过后,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9月8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5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主要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且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基准制度。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明确《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三是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的7类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作出规范。四是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主要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列报项目和编制说明,同时规范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五是附则,规范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和生效日期。
附录一为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格式,以及附注样表格式。附录二为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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