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上述要求,与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的要求一脉相承,是从财政体制角度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有利于抑制地方出台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避免产生招商引资政策恶性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第一,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合理分享收入是省级实施统筹调控,发挥促进省域内财力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用的基础。为此,《指导意见》提出,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第二,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国有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其税收收益应在更广范围内实现共享,不宜全部留给资源产地。省级适度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一方面,可避免资源产地对资源开采产生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资源税收入在省域内共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第三,合理分配省级集中的收入增量。以规范省以下收入划分、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等为目的,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省级财政会获得部分收入增量。对这部分增量,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合理规划其分配、使用,原则上应主要用于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财力形式加大对基层县区,以及困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等。为此,《指导意见》提出,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问:在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更加精准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为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关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关于专项转移支付,《指导意见》要求,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指导意见》明确了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目标和重点。《指导意见》提出,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同时,结合不同类型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指导意见》对不同转移支付的安排结构提出了要求。对一般性转移支出,《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对专项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提出,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
三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效益,《指导意见》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作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这是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推动地方树牢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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